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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董*、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浙江**限公司与江西**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南昌恒大城新售楼部钢机构及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要求主要材料品牌为台玻或信义或同档次。浙江**限公司将上述工程委托被告人肖某某代理后,肖某某违反原合同使用主要材料品牌的要求,不是直接购买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生产的成品玻璃,而是委托南昌**限公司加工从信义公司采购的原玻并投入工程使用。为完成工程验收,被告人肖某某于2014年8月购买一枚雕刻有“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的假印章,并且PS国家玻**验中心检验报告专用章,使用在伪造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上,提交给江西**限公司,目前该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与国家玻**验中心均为公司性质。经江西**限公司报案,2015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肖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吴某某、付某某的证言,江西**限公司的报案书,江西**限公司、恒大地**有限公司、信义汽**有限公司、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浙江**限公司、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南昌**限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商标注册证第1689062号,商标使用授权书,恒**集团“关于南昌恒大帝景、恒大新城售楼部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工程按实结算的事宜”呈批报告,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品管部公章,江西**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签订的南昌恒大城新售楼部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使用许可证,加盖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加盖信义节能玻璃(芜**限公司质检专用章和国家玻**验中心检验报告专用章的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中心检验报告二份,加盖国家玻**验中心检验报告专用章的国家玻**验中心安全监督复查试验报告三份,收缴印章模版,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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