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联**有限公司与腾达**公司、南昌市腾达**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南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江西联**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江西省**产业开发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义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应当为原告住所地所在的江西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想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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