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许**、江西**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4)萍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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