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限公司、许**、胡**、萍乡**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民法院(2014)萍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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