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王泽人诉被告易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王泽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王泽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王泽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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