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松诉被告王**、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已经与两被告协商调解为由,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王**、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9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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