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诉被告鹰潭**有限公司、汪**、江西亨**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鹰潭**有限公司、汪**、江西亨**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8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778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