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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浩**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与姚**之间的承包关系不成立,被申请人与姚**签订的《承包协议》不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且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浩**司获得涉案工程项目以后与姚**签订《承包协议》,由姚**组织张*中等人进行施工。张*中的工作内容、考勤均由姚**安排、记录,张*中的劳动报酬按实际出勤日计算,由姚**向其支付,且支付时间亦不固定。本案无证据显示张*中系由浩**司委托姚**招聘、并需直接接受浩**司的劳动管理。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张*中与浩**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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