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陈**、原审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鸿发**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为645.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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