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陈**、原审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鸿发**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为645.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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