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被告刘*地址不明、难以送达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清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黄**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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