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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团有限公司与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58元减半收取119379元,由原告江西**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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