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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之桂、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靳**称:原告是一位残疾人。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2年8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3月2日,婚生子孙**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近几年,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早出晚归,还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原、被告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父亲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只能自己照顾自己,自己照顾儿子的生活期间、照顾儿子的学习,儿子生病时也是由原告负责。而且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儿子从小到大就是由原告负责,儿子与原告之间的母子感情非常深厚。为了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原告抚养儿子的现状。因无法与被告协议离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孙**的抚养费七万五千六百元(从2015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法庭询问,原告表示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为每月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想好好过日子,我舍不得孩子,我还想挽回这个家,不想让这个家散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靳*与孙**于2002年8月29日,双方于2006年3月2日生育一子孙**。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孙**目前在北七**庄小学读三年级。

庭审中,靳*表示自己曾于2007年起诉过被告要求离婚,但案件未进行开庭审理,后其撤回起诉;孙**表示其不知道靳*起诉离婚一事。经查询,2007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靳*起诉孙×离婚一案,结案方式为“裁定:撤诉”,未查询到案件的开庭信息。

另查,靳*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肆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残疾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靳*与孙**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虽然靳*在2007年曾经起诉要求与孙**离婚,但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办理了撤诉手续,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中,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孙*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并共同维系家庭。鉴于此,靳*与孙**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双方多进行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增进的。综上,靳*与孙**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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