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7日晚上22时,被害人黄*、邓*和周*乙在抚州市新体育馆龙虾城吃夜宵,期间邓*吃腐竹呕吐,三人与龙虾城老板秦*发生争执。被告人高*在龙虾城门口见到此情况,认为黄*等人是在找秦*的麻烦,遂让同行的周*打电话邀集人来教训黄*三人。数分钟后,高*、周*伙同赶来的七八个年轻人手持菜刀将黄*、邓*和周*乙三人砍伤。经鉴定,黄*伤情为轻伤一级,邓*和周*乙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高*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秦*、丁*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黄*、邓*、周**的陈述;6、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纠集周*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高*系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同时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晚上22时许,被害人黄*、邓*、周**三人在抚州市新体育馆龙虾城吃夜宵,点了龙虾、腐竹、螺丝等菜,用餐期间邓*出现呕吐的状况,认为腐竹可能有问题。三人遂与龙虾城老板秦*理论,后发生争执。当晚,被告人高*与周*(另案处理)也去龙虾城吃夜宵,高*与秦*认识,自称秦*的弟弟。两人到店里后,听到有人在店内争执。不久,高*、周*伙同赶去的七八个年轻人手持菜刀、钢管等,冲到黄*、邓*和周**的餐桌前,周**被人先砍伤,黄*见状往外跑被周*等人追上并遭受砍打,后被拉回餐桌。周*等人又对黄*、邓*、周**进行殴打。经秦*的劝阻,高*、周*等人离开。经鉴定,黄*左臀部、左膝关节外侧、左外踝、左拇指四处创口长度累计42.5厘米,评定为轻伤一级。邓*左侧背部见一长4.5厘米创口,伤情评定为轻微伤。周**左肩部见一长3.7厘米创口,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高*到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高*支付了被害人黄*、邓*、周**的医药费,并赔偿了黄*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被告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27日晚邓*和朋友在新体育馆的龙虾城吃夜宵。期间邓*吃腐竹呕吐,三人与龙虾城发生争执。过了一会儿,冲进去十来个年轻人用砍刀等工具打伤了他们。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高*到投案自首。

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高某户籍地为抚州市高新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通话记录清单证实:高*与同案人周*在案发当天通话记录。显示二人案发时均出现在抚州市新体育馆附近。

5.江西博**中司鉴中心(2015)民伤鉴**S212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黄*左臀部、左膝关节外侧、左外踝、左拇指四处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性物体作用形成。创口长度累计42.5厘米,评定为轻伤一级。

6.江西**中心赣博中司伤检字(2015)第074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邓某左侧背部见一长4.5厘米创口,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7.江西**中心赣博中司伤检字(2015)第0748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周*乙左肩部见一长3.7厘米创口,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8.高*的辨认笔录证实:黄*、周**、邓*是在龙虾城被其和朋友砍伤的男子;周*是当晚和其一起在龙虾城将顾客砍伤的男子。

9.秦*、刘*、周**、邓*的辨认均笔录证实:高*是当晚在龙虾城伙同他人将黄*、邓*、周**砍伤的男子。

10.证人秦*的证言证实:她在新体育馆的龙虾城管事。2015年6月27日晚上10时30分,2号桌的3个年轻人叫老板过去。过去后,他们说吃了坏的腐竹,配菜的刘*过去说腐竹是当天买的,已卖了10来份。年轻人坚持说腐竹有毒,说男老板没去就别想开,她联系老板没打通。年轻人就敲桌子,她说菜算店里请客,年轻人要去治疗,她说治疗费算店里的,年轻人要将腐竹带走,她叫舒**将腐竹打包。年轻人提着腐竹准备出去,又说休息一下再走。过了一会,十来个年轻人拿砍刀、棍子冲进去,要那3个年轻人跪下,其中一个男子往外跑,十来个年轻人就去追,她跟了过去。在龙虾城门口的草地上,十来个年轻人用砍刀、棍子打那男子,她劝他们不要动手。男子解释是老板周**的朋友,周**老婆怀疑周**在外面有外遇,叫他们3个人去教训周**。打完后,十来个年轻人将男子带回2号桌,她劝他们好好谈,十来个年轻人叫2号桌的3个人小心点就离开了。她见那男子伤得很重,就送他们去治疗。逃跑男子的臀部和腿部被砍到了。她认识当晚参与打架的一个人,2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身材偏瘦,经常去店吃夜宵,当晚身穿黑色短袖T恤,下穿蓝色牛仔裤。

11.证人丁*的证言证实:他在抚州市体育馆龙虾城做配菜工。2015年6月27日22时许,2号桌的顾客吐了。过了半个钟头,厨师说一名年轻男子从2号桌往外跑,他就出去看。2号桌围了五六个人,有六七个人挟着一个男子往2号桌走去。他感觉不对把菜刀藏起来。2号桌的另一个男子用手捂着肩膀,还有一个男子背部有血迹。十几个人围住那三名男子,问三人要身份证并推搡他们。后十多个人离开了,秦*和三名男子留下,一个男子屁股上有刀伤并流了好多血。那些打人的拿了砍刀和钢管,后来他发现一把菜刀不见了。

1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在抚州市体育馆龙虾城配菜。2015年6月27日晚上22时,配菜时,老板娘*某问他2号桌的腐竹是不是新鲜的,他说腐竹都是当天做的。他进厨房后又从厨房出来,在门口看见三名男子(其中一人呕吐、有一人跑出去被砍伤)准备买单,不知道什么原因三人又回到2号桌坐下。过了一会,4、5辆汽车停下,20多个年轻人到车子后备箱拿砍刀、钢管等工具。一名男子下车往龙虾城里冲,经过吧台从桌子拿了一把菜刀冲到2号桌朝一个男子的背部砍了一刀,另一个男子就往外跑,那名男子就提刀追,20来个年轻人拿着砍刀就围住用砍刀等工具打。秦*担心出人命护住被打男子,打了一分钟就停了手,并将跑的男子带回2号桌,围着三人打。一名男子用刀砍了三人中的另一个男子背部,其他人用钢管、拳头、脚打。又打了一分钟,那些人就离开了。秦*见逃跑男子的伤势很重,打的士送三个男子去医院。

13.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晚22时许,他儿子周**的同学黄*、周**和邓*三人在他和朋友开的龙虾城(新体育馆)吃夜宵,邓*吃东西后恶心并呕吐。他们三人找老板娘秦*问凉拌腐竹是不是有问题,秦*叫厨师刘*去问,刘*表示腐竹是新鲜的没有问题,黄*三人要将凉拌腐竹打包带去检测,秦*不同意。他们三人要求秦*带邓*去看,秦*让服务员陪同,三人要求秦*去,双方发生口角。22时40分,店里去了10几个年轻男子,找到黄*等三人并用刀砍伤了黄*三人,黄*被砍得最重已送到南**医院治疗。黄*三人和龙虾城当天上班的人都不认识,也没有矛盾。龙虾城有5个股东,分别是戴**、尧老五、郑**、付*和他,秦*是戴**的妻子,平时由她管理。

14.被害人邓*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他和朋友周**、周**、黄*到抚州市田园广场买衣服,见周**的父亲周**开车带了一名妇女。周**说可能是其父亲的情妇,带他们跟踪周**。周**开车到了新体育馆的龙虾城,他们就到上顿渡镇吃饭。21时,他们回龙虾城看周**是否还和那妇女在一起,发现周**的轿车还停在龙虾城门口,他们决定到龙虾城吃夜宵等周**。他和黄*、周**三人坐在2号桌,点了龙虾、腐竹、螺丝和皮蛋。吃了半小时左右,他感觉反胃不舒服开始呕吐。一个女子(龙虾城5个老板中的一个老板的妻子)过去,双方谈了几句话,一个厨师过去问什么事?他说菜有问题吃腐竹吐了,厨师说都是新鲜的食物,并反问他想干什么。黄*叫对方带他医院,女子说派一个员工和他们一起去,他们不同意,要老板一起去。厨师那时打电话说叫5、6个青年到龙虾城去,并说有人找死。他们又要求带腐竹去化验,女子说晚了化验不了,并说他们带走的腐竹不能确定是店里的。他们三人去前台买单,把腐竹打包,打包时听见那个厨师打电话说人怎么还没去。他们担心出去挨打,又回到2号桌。过了1、2分钟,4名男子冲进去,其中一名男子拿一把菜刀冲到他们跟前,用菜刀朝周**背上砍了一刀,黄*就跑,4名男子就去追。龙虾城门口还有10来个年轻人,用刀砍黄*,最后把黄*抓回2号桌,那女子也过去。他见黄*双腿走路不灵活,就说是周**儿子的朋友。10来个人围着他和周**、黄*打,他背部被砍了一刀,女子过去护着他,并叫对方住手,打了几分钟那些人就停了手。他叫女子把他们带出去,后打的士去医院。他的背部被砍了两刀,周**背部被砍了一刀,黄*左侧臀部、左腿膝盖、左脚踝、左脚大脚趾都被砍到了。那伙人用了菜刀、砍刀、棍子等工具。

15.被害人周**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晚10时,他和邓*、黄*三人驾车到新体育馆龙虾城吃东西。吃了没多久,邓*开始呕吐,他们叫老板娘带邓*去治疗,老板娘讲没空让员工带他们去,他们不同意。谈了十几分钟,黄*打算结账带邓*去医院,黄*到收银台时,听到一位厨师打电话讲人到哪里了怎么还没过去。他们害怕出去被人打又回到餐桌。刚坐没多久,有10几个小伙子拿着菜刀到他们餐桌前,其中一位男子掐住他的脖子,他感觉不对就说是周*甲儿子的朋友,有人问是不是这伙人,老板娘知道他们是周*甲儿子的朋友,就劝那些人不要动手。话音刚落,他感觉到有东西砍到肩上。黄*看到他被砍就跑,几个年轻人追出去,邓*后背也被砍了一刀。不一会,黄*被两个男子架回去,黄*的一只脚在流血,老板娘一直制止那伙人,那伙人停了手。老板娘还送他们去医院。

16.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27日15时左右,他和朋友周**、邓*、周*全到抚州买衣服。16时许,周*全看到其父周*甲开车,叫周**开车跟着,跟至上顿渡镇河西后,他们就吃饭。22时左右周*全说去其父亲在新体育馆开的龙虾城看其父亲是否在那里。他、邓*、周**三人就开车去龙虾城吃夜宵。吃了没多久邓*呕吐了三次,他问老板娘是不是点的菜坏了。老板娘说不是,邓*就说结账,把菜带去检测。老板娘不同意,说不能保证他们在食物里作假。他们三人准备去结账,听到附近有人打电话喊人去教训他们,他们担心挨打就不走并坐回原来的位置。忽然三四个年轻人冲进去,有人用菜刀朝周**的背部砍去,他见了就往门外跑。那三四名年轻人就去追,跑到门口他摔倒在地。又有十多名年轻人过去打他,还用菜刀砍。没多久,老板娘出去将他拉走。那伙年轻人把他扶回桌旁,又打他、周**、邓*,邓*就对老板娘说他们是老板周*甲儿子的朋友,老板娘就拦住打人的人。没过多久,那伙人离开,老板娘打的士送他去医院。他和那些年轻人没有矛盾。有人用了菜刀等工具。

17.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6月27日晚上,他和周*开车子到新体育馆龙虾城吃夜宵,进去时发现里面很嘈杂。他看见靠门口的一张桌子边三个年轻人找店里的麻烦。他和秦*(喊姐姐)关系很好,他对周*说有人找他姐姐店里的麻烦,周*说叫几个年轻人过去并打电话。过了七八分钟,去了一辆的士,下来五六个年轻人,拿了棍、刀和武士刀。周*见人去了,就先冲过去拿起桌上的菜刀(钢制,绿色刀柄)。他们跟在后面,周*冲过去朝一个男子(周某乙)背部砍了一刀。他们围上去,他对三名年轻人说还去店里找麻烦,谁指使的。男子(黄*)转身向门口跑去,周*和人去追,男子在门口摔了一跤,周*和四五个人上去对男子进行殴打,砍到左腿部位。他和秦*过去,秦*阻止并用身体护住男子,他也说别打了。周*等人将男子带回桌旁,当时桌旁除了被砍的男子,还有一个男子(邓某)。他伙同周*等人打那三个男子,并问谁叫他们去的。男子说是周**的老婆叫他们去的。他叫他们三人把身份证拿出来并拍照,后秦*送三个男子离开,他们也离开,周*离开时将菜刀扔在龙虾城附近的池塘里。他们那样做是他和老板娘关系好,帮她教训下找麻烦的三个男子将他们打伤了,是周*叫的人,他认识周*和一个叫二*的人。秦*没有叫他们那样做。他们和三个男子不认识,没有矛盾。

18.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亲属与三被害人达成的调解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已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伙同他人持刀随意砍伤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纠集人员,也没有参与伤害他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经查,只有被告人高*供述系同案人周*纠集人员并持刀等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且同案人未到案,被告人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无法确认,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亲属支付了三被害人的医药费,并赔偿了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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