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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吴**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吴**、第三人谢干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邹**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明确告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7350元,逾期未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邹**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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