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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江西贵**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江**管理委员会协商办理中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贵**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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