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江西今**限公司与黄**、党剑、党国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民事判决书
江西今**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广、党剑、党国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今**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党剑、党国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付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某平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九江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湖口**有限公司、曹**、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邓**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