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湖口**有限公司、曹**、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曹**、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三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440000元,并约定每月还款80000元,余款于2016年4月29日还清,但三被告此后未能依约每月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4440000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不能提供被告曹新闻、曹*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