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诉被告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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