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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