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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诉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音**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15)余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盛**、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对其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中国音**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滚石国际**限公司是涉案115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为有效管理著作权人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015年1月28日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

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系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08年1月22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号为:360502220000047。经营范围为音乐茶座。2015年6月10日20时20分,音集协委托黄*、聂**与新余**证处公证人员刘**、刘**、龚*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五千年暨阳店唐*娱乐会所”安排的206包房内进行消费。黄*、聂**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并播放了以下115首歌曲:《分手吧》、《改变》、《干妹妹》、《很难》、《路口》、《秘密》、《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想太多》、《小*》、《再见》、《思念是一种病》、《狠不下心》、《小薇》、《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爱一个人恨一个人》、《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BYEBYE》、《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对不起我爱你》、《彩虹》、《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喜悦》、《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飞翔》、《风筝》、《铿锵玫瑰》、《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我心仍在》、《当爱已成往事》、《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心太软》、《依靠》、《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恋爱ING》、《知足》、《憨人》、《温柔》、《相信》、《时光机》、《爱情万岁》、《终结孤单》、《心中无别人》、《好不好》、《借众问神明》、《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有你的将来》、《永远的永远》、《深情相拥》、《作伴》、《怪你过分美丽》,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账时,聂**支付了680元,现场取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提供的发票号码为10679079的《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新余**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赣余天证内字第693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歌曲、发票、已封存的光盘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于2015年8月11日进行了点歌系统更新,新的点歌播放系统中已经没有音集协诉状中所述115首音像作品。

另外,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800元、购买公证录像的光盘和刻录光盘费用50元、为取证消费680元、诉讼资料复印费30元、律师函邮寄费11元,共计1560元。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音集协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滚石国际**限公司是《分手吧》、《改变》等115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授权音集协以信托方式管理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现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经音集协授权,且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会所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音像作品,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9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60元。2、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其曲库中的115首涉案音像作品;3、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使用涉案歌曲是否侵害音集协信托管理的著作权?音集协要求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92000元和合理费用1560元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使用涉案歌曲是否侵害音集协信托管理的著作权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体现了制片者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滚石国际**限公司是涉案115首音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音集协通过其授权对涉案115首音乐电视作品在授权期内依法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信托管理音像制品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暨阳分店虽然主张其已于2015年8月11日进行了系统更新,更新后的系统不存在涉案歌曲,且其是支付对价后购买的点播系统,因此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这只是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暨阳分店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采取的减少音集协被侵权损失的行为,对其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音集协要求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暨阳分店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92000元和合理费用1560元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音集协信托管理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但本案中,因为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暨阳分店已经通过支付对价更新点播系统方式主动停止了对涉案115首歌曲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对于音集协要求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音集协要求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暨阳分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尽管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暨阳分店已经停止对涉案音像作品的侵害,但点歌系统更新前的侵权行为和后果客观存在,给音集协造成损失,所以予以支持。由于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音像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赔偿音集协的经济损失34500元以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60元。由于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系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对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34500元以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60元;二、驳回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9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承担人民币1336.87元,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承担人民币802.13元。

上诉人诉称

音集协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额过低,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能起到遏制侵权的作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暨阳分店赔偿经济损失57500元和合理开支1560元。

被上诉人辩称

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赔偿额不低,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本案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本院查明

二审庭审中,音集协、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二审庭审中,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暨阳分店2015年会计损益表,证明2015年经营亏损。

音集协质证对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与是否赔偿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2015年会计损益表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判赔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未经涉案著作权人许可,在营业场所放映涉案歌曲音像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判综合考虑涉案音像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当地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赔偿音集协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500元以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60元并无不当。新余市五千年娱乐**公司作为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的设立单位,应与新余市五千年娱乐服**阳分店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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