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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于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15日左右,被告人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将其以1.45万元购买的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办缴上村丰源组螺丝山山场的林木砍伐后,销售到抚州市剪子口木材市场。经鉴定,螺丝山山场被砍伐林木面积13.2亩,砍伐林木共240株,折合活立木蓄积量31.3424立方米,均为湿地松。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董*、廖*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31.34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犯

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可适用管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抚州市**道办事处缴上村委会丰源村小组因修建村里的公路资金不足,于2014年12月31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螺丝山山场上的林木出售,筹集资金,村民代表均签名同意。螺丝山山场的林木于2013年因火灾被烧过。之后,被告人陈*以14500元竞得林木的所有权。2015年1月11日,陈*支付购树款14500元给该村小组长饶*。同年1月15日左右,被告人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廖*父子,三人一同到螺丝山山场进行砍伐,砍伐持续了四五天。同时陈*还雇请廖*用三轮农用车将砍下的林木分装成树枝丫和树段各5车,运至抚州市剪子口木材市场代为销售,销售得款约13000元。经鉴定,螺丝山山场被砍伐林木面积13.2亩,砍伐林木共240株,折合活立木蓄积量31.3424立方米,均为湿地松。

另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3日,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实:涉案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系钟岭街办缴上村委会丰源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系饶新芳,林地坐落于钟岭街办缴上村委会丰源组,地名螺丝山,主要树种马**。

3.证明证实: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相关林业机关未办理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办缴上村丰源组螺丝山山场林业采伐许可证。

4.证明、决议及收据证实:缴上村委**小组因修殿下至丰源村公路牵涉四个村小组,因资金不足,所以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将螺丝山的松树一次性以1.45万元卖给长岭村小组村民陈*,补足村里修路费用。2014年12月13日召开社员大会并决议:因本村修水泥路资金不够,全体社员同意把周家圆山树拍卖,重新种植。全村各家各户共有数十人签名。2015年1月11日,陈*支付了购买螺丝山的树木款14500元,经办人系饶*。

5.人口信息查询证实:陈*户籍地系抚州市高新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火烧山林证明证实:涉案的林木系陈*购买的,林木被火烧过。缴上村委会及钟**办事处均予以了证明。

7.现场勘验检察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砍伐现场位于缴上村丰源组村庄对面东南方向,山上留有大量松枝丫柴,被砍伐的林木地径有6-40公分。螺丝山山场共被砍伐林木240株,为缴上村丰源组集体所有,折合活立木蓄积量约30立方米,都是松树。

8.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实地鉴定,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办缴上村丰源组螺丝山山场被砍伐面积13.2亩,被砍伐林木计240根,折合活立木蓄积31.3424立方米,均为湿地松。

9.证人董*的证言证实:缴上村丰源组螺丝山山场林木被砍伐一事,经过村委会同意。丰源组要修建水泥路,组上又没有钱,所以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将集体所有的螺丝山山场上,2013年12月份过了火的林木判给别人。听组长饶*说,以招标的形式将山场上的松树以14500元价格判给了陈*。

10.证人廖*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4日左右陈*打电话叫他到缴上村丰源组村庄对面的山场上砍伐林木。他和父亲及陈*三人砍伐了5天,边砍边用自己的农用车运往抚州市城外木材市场销售。2015年1月19日下午2点左右嵩湖乡上聂村徐王组村民以他们所砍伐的林木属对方集体所有为由,向森林公安局报了案。该山场上均是松树,松树都过了火。山林权为丰源组集体的,树直径5-35公分。山场名称不知道,事发后才听说叫螺丝山。山场位于丰源组村庄正对面。他和父亲每人每天180元,包砍包装车,运费70元/车,工资及运费还没有结算。陈*也和他们一起做事,他们用陈*提供的油锯将松树放倒,然后用柴刀劈掉枝丫,再锯成1-2米的段子,共装了10车,树段子和树枝丫各5车。陈*委托他去销售,段子以500元/吨销售给城外木材市场上叫牛仔的人;树枝丫以3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城外木材市场上叫谢**的人。共得款大约13000元。

11.证人饶*的证言证实:陈*以14500元中标得到螺丝山的松树所有权,在竞标期间,他与陈*口头讲过,砍伐与运输松树手续均由陈*自己办理。2015年1月10日左右陈*将钱全交给了他,入了小组账务账。1月15日左右陈*雇请廖*父子二人帮忙砍树,砍了4-5天。

12.证人饶发生、饶友林的证言证实:由于村里修路资金不够,全体村民签名同意将螺丝山2013年10月左右因森林火灾过火的树木,大约20几亩,进行拍卖用于补贴修路费用。后陈*以1.45元价格竞得螺丝山的松树所有权,钱入了村小组的账。山场上树种有湿地松。

13.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左右,廖*用农用车运送了5车松树枝丫到他货场上,他以360元/吨价格收购了,他付了货款约4000元。

14.证人曹*的证言证实:廖*开小型农用车一共运了五车木材,10吨左右,全是松树段子,长1-2米,直径10-30厘米。廖*运去的是已经过火的松树段子,他以480元/吨收购,共付了7000余元。听廖*讲是陈*砍伐的树。

15.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1日钟岭街办缴**源组将村庄对面集体所有的螺丝山山场上所有的林木以招投标形式出售。他以14500元的价格买下了螺丝山山场上所有的林木。买树钱于2015年1月12日左右一次性交给了缴**源组小组长饶*。隔了几天他就雇请了二个民工上山砍伐,砍了4-5天,边砍边用车运往抚州市城外木材市场销售。19日下午2点左右嵩湖乡上聂村徐王组村民以他所砍伐的林木属对方组集体所有为由,向森林公安局报了案。该山场上均是松树,松树都过了火。山林权属丰源组集体的,直径6-40公分。山场名称不知道,事发后听说叫螺丝山。他雇请临川区湖南乡竹溪村村民廖*(华*)两父子砍伐,每人每天180元,包砍伐包上车,他自己也一起做事,工资还没有结算。他们先用自己的油锯将松树放倒,然后用柴刀劈掉树枝丫,再锯成1-2米的段子,堆放在山路边便于上车。请廖*用三轮农用车装运到抚州市剪子口木材市场销售,一共装了10车左右。1-2米的段子以480-500元/吨销售,松枝丫以340-360元/吨销售,销售款13000余元。运费按70元/车计算,运费也有结清。他一共砍伐松树约5天,砍伐数量20余吨,多少立方米不清楚。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经丰源小组村民集体同意。他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31.34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林木虽然为自然灾害受损林木,陈*也支付了相关的购买款项,但无证滥伐林木应依法惩处。经社会调查,被告人陈*在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司法部门认为可对其实行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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