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徐**、中国人**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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