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7706元,保全费5000,共计22706元,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承担8853元,退回江西益生**有限公司8853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