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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益生**有限公司与江西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7706元,保全费5000,共计22706元,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益生**有限公司承担8853元,退回江西益生**有限公司8853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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