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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抚州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娟诉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下称桔丰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桔丰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涂*娟诉称,2014年12月25日,原告被聘用到被告处担任会计职务,双方约定月工资3300元。工作期间,原告尽职尽责,被告却拖延发放原告工资。2016年3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共8个月的工资26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却拖延拒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桔丰酒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文娟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被告桔丰酒店担任财务会计工作,月工资3300元。2016年3月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共8个月的工资26400元。现被告已关门停业,至今拖欠被告工资未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2016年2月4日被告客户用微信转了3980元给原告用于支付餐费,因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未付,原告即扣下该餐费冲抵其工资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桔丰酒店员工工资拖欠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记录在卷,经庭审核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但原告扣留的3980元应予以冲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涂**工资款人民币22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后收取230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涂**负担50元,被告抚州市**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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