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妨害公务、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甲犯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甲及其辩护人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吴*甲伙同”猴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碑背村开设游戏机店,并放置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4年12月9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鹏田派出所民警王**、徐**、姚**等人依法出警对该游戏机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游戏机店工作人员不配合检查,王**、徐**、姚**等人遂决定对现场的赌博游戏机予以销毁。吴*甲、”猴子”、”星星”(姓名住址不详,在逃)等人以拉扯、殴打执法民警的暴力手段,妨碍民警正常执法,并将执法民警王**、徐**打伤,后经江西**定中心鉴定,王**、徐**伤情为轻微伤;经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认定,被销毁的游戏机为赌博游戏机,共计十五台。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归案情况、民警自述材料、出警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赌博机认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揭浩*、周*、邹*、黄*、余*、乐*、赵*、吴**、陈*、王*、高*、谢*、邓*、吴**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纠集他人以暴力方法阻挠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多人受伤;吴某甲伙同他人,以放置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甲辩解,发生冲突时其不在现场,事后赶到现场是为了去劝阻发生冲突。店里很多的游戏机都是坏的,自认为不成构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1)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表明身份,程序违法。(2)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直接销毁游戏机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3.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2.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1)公安人员到现场后不公没有固定证据,不能证明现场有十五台赌博机。(2)临川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书没有检验经过及认定的事实依据,该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赌博机的依据。(3)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以现金或有价证据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开设的游戏机店有十五台赌博机及利用赌博机赌博。综上建议合议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吴*甲伙同”猴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碑背村开设游戏机店,并放置多台可以供人赌博退币的游戏机,该游戏机店没有办理相关证照。期间,公安人员督促其不能利用游戏机赌博进行非法经营。2014年12月9日,该游戏机店开张营业。当日下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鹏田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该游戏机店有赌博游戏机,民警王**(身着便服)带领民警姚**(身着警服)、徐**(身着便服)等人赶赴现场。王**持铁锤、徐**持消防斧和姚**进入游戏机店内表明身份后,”猴子”、”星星”(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等游戏机店的多名工作人员阻止不配合检查,双方相互拉扯发生冲突,王**持铁锤砸打游戏机。后王**等人决定当场销毁游戏机,并继续砸打游戏机。因未携带执法记录仪,姚**用手机对现场被砸坏的游戏机进行了拍照。吴*甲闻讯驾驶白色宝马汽车载数人及带领同时乘坐两辆汽车去游戏机店的七八名抚州**学院的学生赶到现场。”猴子”、”星星”等人还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并将王**、徐**打伤。之后,吴*甲驾车离开现场,王**阻止未果持铁锤将白色宝马车的玻璃砸坏。经鉴定,王**、徐**伤情为轻微伤。经鉴定送检的五星宏辉连线机八台、海洋之星打鱼机二台、金鸡下蛋老虎机一台、玛莉达人老虎机一台、鹤力机群老虎机一台、无名老虎机一台,共计十五台。十五台电子设施设备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吴**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证人揭浩平的证言证实:揭浩平系抚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14年12月9日下午3点左右,他和同学周*、吴**等人被邀请并乘坐两辆车去办事。在鹏田乡的一个加油站,一辆白色宝马车带路,他们的车跟去游戏机店。下车后他和其他人站在店门口看。店里有很多人,其中一个人拿锤子,一个人拿斧头,还有一个穿警服的人,里面的游戏机都是打鱼赌博机。从宝马车上下来的人去抢斧头,有人动手打拿斧头的和拿锤子的人,穿警服的人一直在劝架。那些人又殴打警察,警察就往外面跑。”猴子”拿砖头去追,宝马车上的”老大”就让学生去追拿砖头的人,让其不要追警察。他和周*、吴**等人去追,拿砖头的人又跑回来。店里的人都出来了,”老大”和拿锤子的人说话,没多久”老大”叫”猴子”上车,并叫所有人都上车离开。车子掉完头要离开,拿锤的人上去阻拦,并拿锤子砸了宝马车的车窗,车子还是开走了。他听到有人叫快跑,后来被抓到了。”麻子”去之前说是去办事,他们猜测是去打架。案发后才知道是警察去游戏机店检查,游戏机店里有赌博游戏机,警察将一部分游戏机砸烂,穿制服的警察打电话叫车子去装运游戏机,”猴子”拿砖头去打警察,没有人阻止”猴子”。

2.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周*系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4年12月9日下午大约3点钟,他和同学吴**、揭浩平等人受邀乘车前往可能去打架或撑场面。离鹏田乡五公里的时候,路上停了一辆宝马车,车上约五六个人,有人说两辆的士跟着走,到了鹏田乡一家游戏机店。他跟着”麻子”进了店,里面乱哄哄的有人在打架。一个穿制服的警察在用手机拍摄,有人喊不要拍,并围攻拿手机的警察并抢夺手机,警察就往外跑,里面的人也都出去。宝马车车主是现场的”老大”,叫他们去把穿制服的警察捉回来。他和同学去追但没追到。宝马车下来叫”猴子”的人,捡了砖头要打现场的另一个警察,那个警察穿西装。”老大”就喊不要打,叫”猴子”、”猩猩”上车。”老大”和穿西装的警察说了几句话也上了车要离开现场。穿西装的警察上去阻拦,并用锤子砸了宝马车的车窗,但是车子还是驶离了现场。当时有一个人没有上车,那人就喊大家快跑。他就跑到山上躲起来,后被警察带走。是宝马车上的人打人,他们没有打。开宝马的”老大”一直在现场拉着一个警察说话。

3.证人邹*的证言证实:邹*系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4年12月9日下午2点钟左右,他和同学陈*、黄*及吴*等七八个人坐两辆的士往鹏田乡方向走,途中一辆白色宝马车上的人向吴*车上的人招手,之后就跟着宝马车走。在一个发电站附近村庄的游戏机店下了车,他和黄*、邹*、”麻子”站在门口,吴*等三人站在一起。宝马车下了四五个人冲进游戏机店,冲向一名四十多岁拿着锤子的男子,和拿锤子的男子打架,一个穿警察制服的人被追着打,四十多岁的男子被那些人拖到游戏机店外面,有个高个男子叫他们动手,他和黄*等人没有动手。之后去了好多村民,宝马车上的人想开车走,他们就赶紧跑,但被警察拦住了。他们那些学生都没有进入游戏机店,案发以后才知道警察去游戏机店检查,当时警察已经将一部分游戏机砸烂了,警察想把游戏机用车子拖走,其中个子高的警察打电话叫车子,被现场的其他人员阻止并追赶。追的人听说叫”猴子”。现场有人叫学生去追”猴子”。

4.证人黄*的证言证实:黄*系抚州**学校的学生。2014年12月9日下午2点左右和同学陈*、邹*及吴*(原来也是技校学生)等人坐的士去鹏田乡的一个村庄的游戏机店。下车时有十多个男子冲进游戏机店和民警发生冲突,他和陈*等人在门口看。一名未穿制服的民警拿斧头敲砸游戏机,一个拿锤子的民警也在砸游戏机,冲进去的男子叫民警不要砸,有些人去抢民警手上的锤子和斧头,两个民警遭到了殴打。当时有辆宝马车停在游戏机室门口,和他年纪差不多的男子下车捡起一块砖头追打一个穿制服的民警。后来去了好多村民和民警,坐在宝马车上的人就叫他们赶快跑,他和陈*、邹*等人被民警拉住。陈*叫他去帮忙,陈*也是被人叫去帮忙的。同学到店里但没有打人。吴*叫他们去打架。

5.证人赵*的证言证实:赵*系抚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12月9日下午,他、陈*、黄*等人坐一辆车,”超超”、揭浩平、吴**、周*四人坐一辆车,两辆的士一起开往鹏田乡。快到鹏田乡的时候,马路边上停了一辆白色无牌宝马车,两辆的士就跟着宝马车到了鹏田乡的一家游戏机店。到了之后,宝马车上的人先下车,他跟着其他人到店门口,店里乱哄哄的有好多人。一个穿警察制服的人用类似摄像机的东西在拍摄,一个人拿斧头,一个人拿锤子,坐宝马车的人进入房间就对那几个人殴打。没多久,穿制服的人被打往外面跑,有个人拿砖头去追。宝马车下来的人有人喊去把那个拿砖头的人追回来。他们追了六七米,拿砖头的人自己回来了。宝马车上的人当中有两个人一直对手里拿锤子、斧头的人进行殴打,一个体型较胖的中年人让那两个打人很凶的人先上车。那个胖子之后和拿锤子的人说了几句话也上了宝马车。宝马车掉头要离开现场,拿锤子的人上前去阻止,并用锤子把宝马车的玻璃砸了,宝马车还是离开了。他去之前知道是去打架,是陈*叫去的。他没有看到”老大”动手打人,也没有听到”老大”叫其他人员殴打警察。

6.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吴某乙系抚州**学院学生。2014年12月9日下午大约3点钟,他和周*、揭浩平及”麻子”等人坐两辆的士去鹏田乡。快到鹏田乡的一个加油站停了一辆宝马车(没有车牌),之后两辆的士跟着宝马车去了鹏田乡的一家游戏机店。之后他站在店门口看,店里有很多人,其中一个人穿灰色西装拿锤子,另一个拿斧子,游戏机都是被打烂了外壳,还有一个穿警服的人。其他的人都在围攻拿锤子和斧头的人,穿警服的人一直在劝架。没多久,那些人又对警察进行殴打,警察就往外面跑,有个人拿着砖头追,宝马车下来的一个人叫学生去阻止拿砖头的人追警察。他和周*、揭浩平等学生没追几米远,拿砖头的人又跑回去了。后来还有很多人要去打那个拿锤子和斧头的人,宝马车下来的老大模样的人,叫大家都不要动,并让那些人都上车,并且抓住拿锤子的人的手。后老大模样的人也上了宝马车,并要离开。穿西装的人去阻拦,并拿锤子砸了宝马车的车窗,但是车子还是驶离了现场。一个宝马车上下来的人没有上车就叫他们跑,后被抓并带至鹏**出所。他没有打警察,拿砖头要砸警察的人叫”猴子”。”麻子”打电话他猜是去打架。

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陈*系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4年12月9日下午1点左右接到吴*电话,就叫同学邹*、黄*及”麻子”一起去玩。2点钟左右他和”麻子”、黄*、邹*坐的士跟着吴*坐的的士往腾桥镇方向行驶。到腾桥镇街上时一辆白色宝马车带他们往青泥乡方向走。到了大唐发电站旁边的一个村子的一家游戏机店门口下了车,车上下了十三四个人(宝马车也下来四五个人)。他和黄*、邹*、”麻子”、吴*等人站在门口,游戏机店里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被殴打,一个穿警服的人在拍照。宝马车下来的一名叫”猴子”的男子参与了殴打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四十多岁的男子被拖到游戏机店外面,有个高个男子叫他们打警察,他和黄*等人没有动手。之后去了好多村民,宝马车想跑,四十多岁的男子拦住不让走,并把宝马车的玻璃打碎了,他们就赶紧跑,但被警察拦住了被带到了派出所。在门口时,民警已经被十多名年轻男子拉扯、殴打,后来才知道是当地民警去查处游戏机室。有三四个人殴打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一个人叫”猴子”。

8.证人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7日的晚上七八点钟,他去鹏田乡碑背老村村口的一间铁皮房里,里面有老虎机和打鱼机。老虎机是投一元硬币玩,他买了五十个硬币,选水果种类按开始键,选中就赢钱,没中就赔钱。他还玩了打鱼机,打鱼机是一百元买一万分,然后再用分值在打鱼机上打鱼,每一个渔网可以设为5角到10元之间(一个渔网50分到1000分),通过用渔网网鱼,网到了鱼就可以得到渔网的分值乘以鱼代表的倍数的分值,没网到鱼就输了分值,也就是输了钱。他一共输了一百五十元钱。店里有三四台老虎机、两台打鱼机,和一台围成圈可以坐八个人的扑克机。赌博机他都玩过,玩了大概十多次。

9.证人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7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老乡余*一起去鹏田乡碑背村老村村口的一间铁皮房子玩赌博机,之前他们玩过。他先玩了老虎机,输了五十元钱。之后他又玩了打鱼机,他输了一百五十元钱。余*也是先玩老虎机后玩打鱼机,也输了一百五十元钱。

10.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他听到好多人在碑背老村村口吵就过去看。派出所所长王**及一个民警站在路上,民警被一个人抓住衣服,很多人围着所长及民警,有人叫”猴子”、”星星”别打了,那时有人打所长和民警。所长与一个男子说话和打电话。过了一会,一群人去抢所长手里拿的锤子,没有抢到。那些人就动手打所长及民警,同时听到有人叫把那个穿警服的也抓起来,一伙人去抓穿警服的民警,但民警跑了。过了一会白色宝马车子就启动,六七个人坐车走了,还有一些人往高符村跑,所长和民警就去追。所长和民警下车后抓到了三个人。他只认识所长及民警,估计动手打人的人叫”猴子”、”星星”。那些人拿砖头、木棍追民警打,还有人用脚踢民警,一个穿警服的人被追,所长右手手腕被打出了血,左眼角也出了血,另外两个民警都被打,但未看到明显伤痕。

11.证人高*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下午16时左右,他走到碑背老村路口路过游戏厅,听到里面好像有人在打架。那时去了三辆车,一辆是白色宝马车,下来很多人进了游戏厅,他跟着进去,他看到所长用锤子砸打鱼机,民警用斧子砸打鱼机,好多人去抢锤和斧子,不知道谁说了一句打,七八个人围着所长打,七八个人围着一个民警,把民警打倒在地上往门外拖。在过道上那些人把民警手里的斧子抢走了,然后把民警拖到路上,所长也被一群人拉出去带到路对面。又有人去抢所长手里的锤子,没有抢到,那些人就打所长和民警。他听到有人叫猴子、星星别打了,打所长和民警的人就停了手,不知道谁说把穿制服的抓起来,好多人去抓穿警服的民警,那个民警就往大唐电厂跑了。过了一会宝马车启动,那些人把所长和民警放了上了车,车上坐了六七个人,还有一些跟着车往外跑。所长和民警去追,所长想去拦,但车还是往前开,所长就用锤子敲车子玻璃,车子跑了,所长和民警就去追没有坐车子的人。有人用手打、用脚踢,还有人拿砖头和棍子打,个子小的民警被打倒的时候有好多人往其身上踢、往头上打;所长右手流了血,左眼也被打出血。

12.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下午16时左右,他在王**家玩,听到楼下有人打架。下楼后看到派出所所长及一个小个子民警站在路对面,有个人抓住小个子民警,有个人拉着所长。有人冲上去抢所长手里的锤子,没抢到就打所长和民警,还有人拿了砖头和棍子。有人叫”猴子”、”星星”别打了,打所长和民警的人就停了手,后来打所长的人又冲上去打所长,但有人叫”猴子”别打了,然后就没有打人。过了一会那些人就开车(白色的小汽车),车上坐了六七个人,还有些人往外跑,所长和民警就去追,车子没停往前开,所长就拿锤子敲车子玻璃,车子还是开走了,所长和民警就去追没坐上车的人。

13.证人邓*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下午16时左右,他刚回到村里看到好多人在打架。王所长被几个人围着,一小个子民警被人抓住衣服站在马路上。他上厕所出来时看到一个人拿着砖头要去打所长,但是有人说猴子不要乱来别打了。王所长被人拉着左手,右手拿着一个锤子,那些人就用手打所长和民警,小个子民警被打了头。有人说去把穿制服的抓过来,有五六个人去追穿制服的民警,民警就跑了。过了一会儿,那些人把民警和所长放开。车子要走(车上有六七个人),还有些人沿着马路跑,所长和民警去拦车,但车没停,所长就拿锤子打车子玻璃,车子还是跑了。所长和民警就去追没有坐车的人。

14.证人吴*丙的证言证实:朋友”笨笨”(具体姓名不详,也是吴**的朋友)下午三点钟左右打电话,讲吴**在鹏田乡和人打架。听后他就开车赶往鹏田乡,在路口被民警拦下。吴**在鹏田乡开了一家游戏机店(大唐发电站附近),他没有去过,但知道是一家打鱼机店。吴**是1986年2月27日生,他开一辆白色320宝马小轿车。

15.民警徐**自述出警及被殴打经过证实:徐**系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鹏田派出所民警。2014年12月9日下午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鹏田乡碑背村有老虎机和打鱼机,所长王**带副所长姚**、他、辅警管谷*开警车赣F到鹏田乡碑背村。15时30分左右到了碑背村,下车后所长拿一把铁锤,他拿一把消防斧。他先进一家超市没有发现情况就出来。所长和姚**、管谷*进了一间铁棚屋,他也跟进去,看到里面好多打鱼机和老虎机,所长就用铁锤砸打鱼机,七八个人就围住所长,他准备去砸打鱼机,有个人横在几台老虎机前,他就没有砸。那时”星星”叫人去叫吴**,并开始恐吓所长。过了一两分钟,从后门又进去七八个人围攻所长,他就拉那些人。他们只有四个人所以没有继续动手砸,站在那里说话。不知道谁说打,八九个人抱住他,把他打倒在地,他胸口被踢了几脚,脚上也被踢了,左手有一小块被抓伤,有人抢消防斧,他没有放手。对方就从后门把他拖出去,斧子也被对方抢走了。对方把他推到马路对面,后来所长也被对方带出来站在他旁边,吴**拉着所长的手,有人想抢所长手里的锤子,但没有抢走。那些人就打所长,他就说”把手放开,我是派出所的。”抓他的人就往他头上打,所长也说别动手,还是有人动手打人。后来不知道谁说把那个穿制服的抓起来,五六个人去追姚**,姚**就跑了。吴**就指挥那些人散了,有五六个人上了宝马车,还有些人沿马路跑。车子启动要走,所长就去拦车,车子没停往前开,所长就拿锤子砸车子的玻璃,但是车子还是跑了。他和所长就去追那些人。

16.姚*飞出警自述材料证实:姚*飞是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鹏**出所副所长。2014年12月9日下午,接群众举报,鹏田乡碑背村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现场有很多人正在进行赌博。所长王**带领他、徐**、管**赶到碑背村,在村口发现一个铁皮屋子里有四五个人正在用打鱼机赌博,他们进入屋内立即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命令参赌人员待在原地接受调查,由于所里的执法记录仪不能正常工作,他就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拍摄。站在门口的几个青年立即进屋阻止他们执法,拉扯他们,导致参赌人员逃离现场,看到不能顺利扣押赌博机,派出所决定就地将其销毁。为首外号叫”星星”的派手下去叫吴**。之后星星开始恐吓民警,并命令手下将卷帘门拉下,把派出所四人围困在屋内。过了一分钟左右,吴**带领手下十多人冲入屋内,再将卷帘门拉下,在屋内围殴派出所四人。他的手机被外号叫猴子的打落在地。见没有人继续录像,十多人更加疯狂围殴派出所四人。他们被殴打了数分钟后冲突铁皮屋子,在屋外还是被十多人围殴,派出所民警被他们拉住手被拳打脚踢,猴子还用砖头和凳子攻击他们。当猴子拿着砖头追他时,他快速地跑开打电话给局领导和附近派出所的所长,请求支援。过了几分钟,吴**等人害怕支援的人马上赶到,坐白色宝马车逃离,鹏**出所的民警同赶去的同事及周围的群众合力抓了七名来不及逃离的人。并将他们带到临**分局接受调查,鹏**出所四人都受到轻微伤等不同程度的伤害。

17.王**出警及被殴打经过证实:王**是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鹏**出所所长。2014年12月9日下午该所接到群众举报鹏田乡碑背村有老虎机和打鱼机,他便带领副所长姚**(穿警服)、民警徐**、辅警管谷群开警车去鹏田乡碑背村,15时30分左右到后把车停在一超市门口。下车后他拿了一把锤子,徐**进旁边的超市查看。他和姚**、管谷群经过一铁棚时看到里面有三台打鱼机和四台老虎机,他进去后先表明是鹏**出所的,叫大家不要动待在原地。有几个人去阻止他执法,玩打鱼机的人趁机往外走,他就拿锤子去砸打鱼机,外号叫”猴子”的人拿桌球杆打他,左眼角被桌球杆划伤,他就去抓桌球杆的人,那时听到有人讲”猴子别乱来”,那人就放下了桌球杆,他就继续砸打鱼机,星星就说”你再砸,我让你所长当不成”,同时还叫手下人去叫吴**(志*),他还是继续砸。过了一两分钟从后门进去七八个人,星星就说把卷门拉下,二十多人把他们四人围在屋里,不知道谁叫了一句动手,就有人去抢他的锤子并动手打人,另外七八个人去抢徐**的消防斧,然后把徐**打倒在地下,把其从后门拖出去,同时姚**也被其他人围攻及殴打,他也被那些人边推边打然后一起拉到了马路对面,站在马路上的时候有几个人过去打他,其中猴子及星星都拿了砖,志*抢了他的锤子拉着他的衣服,猴子、星星拿着砖头冲过去要打他,志*说猴子、星星别乱来,他就打电话求援,不知道谁说去把穿制服的抓起来,有五六个人去追姚**但没有追到。志*见他已经打电话求援,就对手下的人说把手下的人都带上车走,志*五六个人上了白色宝马车准备开车走,一些人坐不下就往路上跑,他看到车子要开走,他就站到车子前面去要车子停下,喝令他们不能走,但是车子继续往前开,他就拿锤子砸车子玻璃,车子还是开走了。他就和徐**跑步去追没有坐车的人。当时抓到三人。

18.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9日,鹏**出所接匿名举报鹏田乡碑背村发现有人赌博。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在查处过程中遭受围攻殴打。

19.姚**、王**的工作证证实:王**、姚**是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民警,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治安大队临*(治)认定(2014)第04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十五台电子设施设备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中五星宏辉连线机捌台,海洋之星打鱼机贰台,金鸡下蛋老虎机壹台,玛*达人老虎机壹台,鹤力机群老虎机壹台,无名老虎机壹台,共计十五台。(附送检的赌博机照片,可见有一台八座连线机、一台两座打鱼机,五台老虎机)

2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吴某甲户籍地为抚州市临川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2.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吴**在鹏**出所辖区鹏田乡碑背村开了一家游戏机室。该所在日常街面巡逻过程中,发现该家游戏机室内有游戏机,该所民警曾两次口头告知该游戏机室内工作人员,利用赌博游戏机从事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2014年12月9日,该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生吴**等人妨害民警执法的案件。

2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7日,吴**被抓获。

23.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赣博中司鉴伤检字(2014)第1264号、1265号证实: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王**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4.王**的辨认笔录证实:吴*乙、赵*、陈*、黄*、邹*、周*、揭浩平等人是殴打派出所民警。吴*甲是碑背村游戏机厅的老板,在民警执法时纠集其他人员对民警进行殴打的人。

25.徐**的辨认笔录证实:吴*乙、赵*、陈*、黄*、邹*、周*、揭浩平等人是殴打派出所民警的人。吴*甲是碑背村游戏机厅的老板。

26.赵*的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甲是游戏机店的老板,也是事发现场的老大。

27.陈*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无法指认指使其殴打警察的人。

28.王*、高*的辨认笔录均证实:吴某乙、陈*、黄*、邹*、周*、揭浩平是殴打民警的人;吴某甲是当天在现场妨碍执行公务并组织人员殴打民警的人。

29.的辨认笔录证实:吴*乙、陈*、黄*、邹*、周*、揭浩平是殴打民警的人。吴*甲是当天在现场妨碍执行公务并组织人员殴打民警的人。

30.谢*、邓*的辨认笔录均证实:吴某乙、陈*、黄*、邹*、周*、揭浩平是殴打民警的人。

31.吴**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哥哥吴**在鹏田乡碑背村开游戏机店。

32.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左右,他在鹏田乡碑背村开设了一家游戏机店,开开停停。12月9日游戏机店再次开张,与他合伙的”猴子”(具体姓名不详)在店里看店。上午十点钟左右,他开车(白色宝马未挂牌)返回抚州,在腾桥加油站接到”猴子”的电话讲派出所的人去检查。他就开车返回。到游戏机店后,店门是关的。他就进去,店里的游戏机大多数被砸烂了,王**(鹏**出所所长)拿着锤子,并用锤子指着”猴子”大声说话。他叫”猴子”向王所长道歉,”猴子”讲歉,对方还想打人。他就说不要吵,并挡在两个人中间,他扶王**往外走,说机子已经被砸了,里面好黑好暗怕锤子砸到人劝其出去说。走到门口时他看到王**手上有划痕,王**当时很激动边说边晃动锤子。当时很多围观群众,怕锤子会伤到人,就把自己的手搭到锤子上。他讲机子被砸了事情就算了,王**叫现场穿制服的民警打电话叫车子去拖走游戏机。那个民警拿出手机,猴子就跑向那个民警,边跑边说等下打电话。他当时一直求王**别拉走机子,那个民警在加速走,”猴子”也在往那个民警方向跑,他就喊”猴子”回来不要追。之后他就叫”猴子”、”星星”上车回抚州。之后,宝马车坐了他、”猴子”、”星星”、”老八”、还有一个游戏机店里请去卖币的人。”老八”开车走了十米左右,王**冲上去把车子的驾驶室和副驾驶室以及后面挡风玻璃等五块玻璃砸坏了。他们还是开车走了。他在现场没有打人,”猴子”打电话说派出所去检查,他怕游戏机室会被处罚搬走机子,所以才回去。他的游戏机店没有办证,而且游戏机店里的机子除了有正常的”打鱼机”以外,还有投一元硬币的”玛利亚”,赢了可以按倍率得到赢利,可以退币换钱。那些”玛利亚”的机子,一开始店里是用硬币,期间派出所去查过几次并明确不能有赌博游戏机,他们就把游戏机改装成铁币。他的车上就是他和”老八”两个人。接到”猴子”的电话前,朋友”猪仔”叫了几个年轻人去店里玩,他叫”猪仔”喊些人去增加人气,他答应去的人都会发包烟请吃饭。经过腾桥加油站的时候,与的士司机以前认识,就告诉司机怎么去游戏机店,然后那个司机把那伙人带去游戏机店。之后他接到电话才再往游戏机店赶。宝马车和的士车差不多同时到达游戏机店。他没有在现场打人,也没有唆使别人打人。在案发后,他向店里的其他工作人员询问过相关情况,他们讲王**等人一进店内就开始砸游戏机。在店内后王**没说过要他们停止营业的事,只是说要拖走游戏机。在游戏室第一天开张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到检查讲如果是赌博游戏机不可以经营,正常游戏机才可以开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数名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查处赌博游戏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和失误,游戏机店的人员以暴力阻挠公安机关人员执行职务,吴**纠集多人赶到后,其作为经营管理者未能及时制止他人阻挠执行公务且殴打执法人员,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吴**伙同他人开设游戏机店,经鉴定,其店内放置了15台赌博机进行非法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二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程序违法且指控被告人妨害公务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证据不足,吴**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开设赌场罪。经查,公安人员出警查处游戏机店系执行公务,相关有人员未着警服,同时未携带执法记录仪系其工作失误,本应依法扣押涉案的游戏赌博机时,因受到阻挠便砸打游戏机,系其执法不妥当,存在瑕疵;不能因此否认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同时被告人作为经营者带多人赶去现场处理相关事宜,其虽未直接参与阻止执法,但未能制止有关人员继续殴打执法人员,并造成执法者受伤害,暴力抗拒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执行公务人员的执法不当,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另查明,公安人员未携带执法记录仪,但有证据证实相关的人员用手机对现场的赌博游戏机进行了拍照,并经鉴定有十五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公安机关有权对游戏机是否系赌博机作出鉴定,并非必须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鉴定,被告人及辩护人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本案中的鉴定系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吴**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对辩护人的观点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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