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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