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限公司与被告江**厂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井冈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元,由原告井冈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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