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之豪与淮北市**水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曾之豪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水设备厂(简称新**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之豪于2015年6月10日起诉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立案受理后,新**备厂于2015年9月19日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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