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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奥XBC129沿京珠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樟树市京珠线1805KM+700M处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沈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10”报警,并驾驶奥XBC129小车将沈某某送樟**民医院抢救,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樟**警大队于2016年2月6日下达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现与被害人沈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沈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7万元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摄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尸检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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