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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某某诉称:被告刘*某系二婚。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在认识不到二个月后便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8月12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3月23日生育女儿刘*甲,于2008年6月2日生育女儿刘*乙,于2010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刘*丙,于2013年9月4日生育女儿刘*丁。被告先前与前妻生育一子刘*戊,现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在被告老屋兴建一栋两层钢混结构的房屋,被告承包了林地进行种植脐橙。因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和交流,被告经常喝酒,导致彼此感情出现恶化。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刘*甲、刘*乙、刘*丙、刘*丁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用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虽然被告是有时会喝酒,但从未打过原告,并且以后可以戒酒,请求法院不要判决准予我们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8月12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3月23日生育女儿刘*甲,于2008年6月2日生育女儿刘*乙,于2010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刘*丙,于2013年9月4日生育女儿刘*丁。因被告系二婚,被告先前与前妻生育一子刘*戊,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15年8月以来,因原、被告双方缺少沟通,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双方很少在一起生活。2015年12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核对无异的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及所生四个小孩的身份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并到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多年时间,且生育了四个小孩,可以认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夫妻关系后因家庭琐事和聚少离多原因产生裂痕,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原、被告双方能相互增进沟通,彼此谅解对方,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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