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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魏*、被告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常发生矛盾,产生激烈争吵,双方性格不合,致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且目前已分居并无和好可能。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祝*答辩称:如果原告退还礼金,可以离婚,礼金共有98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2015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9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原、被告若能加强沟通交流,做到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与被告祝*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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