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傅**与被告赣**有限公司、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15)章**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赣**有限公司、段**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赣州六**限公司、段**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