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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闵**、万云诉因与被上诉人陶学相、江西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邦财**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闵**、万*诉因与被上诉人陶学相、江西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原审被告安邦财产**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闵**、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闵**、万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闵**、万*撤回上诉。

二审由上诉人闵**、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上诉人闵**、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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