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中大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13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魏*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大道某号某住宅小区某栋某单元1403室、1404室两套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查封被告中大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13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魏*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大道某号某住宅小区某栋某单元1403室、1404室两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