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圣**有限公司、被告九江**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圣**有限公司公司、被告九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圣翔**公司公司、被告九江**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圣**有限公司、被告九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