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涛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涛以与被告雷*达成调解,被告雷*已返还原告雷*涛的所有借款为由,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元(已减半),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