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以其与安福县洋陂铁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