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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安**陂铁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以其与安福县洋陂铁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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