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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莲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及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5)莲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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