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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于1994年2月9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20日生育一女李**,婚后感情良好。2013年,原、被告因照顾女儿学习举家搬至美国。在美国2年多的时间,原告一人工作来支撑整个家庭,不仅要负担女儿的学习费用,还需支持被告的各项学习要求。但被告却利用原告的信任,外出与他人约会,到国外度假,现发展到公然在情人家同居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精神恍惚,在一次高空作业时差点丧命。原告被迫于2015年6月2日开始停止工作,在家休养。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债务共同分担;三、请求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工作时止;四、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被告所谓的外遇对象,只是被告的语文老师。被告有满身的病痛是不可能出轨的。被告现在是靠对女儿的爱活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4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7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现在美国纽约读大一,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尊互爱,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由原告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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