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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某某诉称,200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2003年3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19日生女孩钟*乙。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殴打原告。为此,双方于2009年农历12月分开生活。分开后原、被告也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不找我回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钟*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3月29日到乐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19日生一女孩钟*乙,现在乐平二中读书,与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有过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迹。2009年双方各自外出务工。2012年农历正月双方又一次为生活琐事吵架,从此双方正式分居生活。分开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与往来。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仅二、三个月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淡薄。婚后又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迹,尤其是双方于2012年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二年,互不尽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和好无望,为此,应准许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根据现实情况及婚生女孩意见,该女孩应判归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财产分割,因本案系缺席审理,被告未到庭应诉,财产未查清。故以维持现状为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项、第三十六条(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甲的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孩钟*乙(2004年2月19日出生),由原告廖某某抚养成年,由被告钟*甲每年支付原告廖某某子女抚养费4000元。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定于每年12月底前给付。

三、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管理使用;现在被告处的归被告管理使用。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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