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限公司诉被告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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