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南**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10月15日以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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