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傅**与被申请人刘**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彭*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彭*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与之价值相应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