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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树红诉谢宝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红诉被告谢*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谢*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红诉称,双方于2009年1月在网上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9年10月生育一女孩谢**,2012年9月生育一女孩谢*容。2011年4月8日,双方在上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两人感情一般,婚后逐渐变淡,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谢*生及其家人都嫌弃原告生育的是女孩,一直不高兴,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经济上也刻薄,原告为此无奈多次向娘家借钱生活。后来,双方发展到冷眼相待,没有共同语言,形如外人。2014年正月十二,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第二天即离开被告,自此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也协商过离婚一事,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被告不关心体贴妻子,不履行丈夫职责,双方也缺乏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谢**、谢*容由原告罗*红抚养,被告谢*生承担相应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谢*生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罗*红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身份信息;2、原、被告的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夫妻关系。同时申请证人王**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罗*红及被告谢*生向娘家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谢*生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罗**的陈述基本不属实,双方还有感情,婚姻还有延续的基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向原告母亲借款4000元,是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8日在上犹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于2010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谢**;婚后,于2012年5月30日生育女儿谢**,现均跟随被告谢*生生活。2014年正月十三,原告罗*红离开被告谢*生出门务工,双方当事人至今未同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明、户口本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红与被告谢*生认识后自由恋爱,互相对各自的性格有充分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前婚后共同生活四五年,期间还生育了两个子女,夫妻之间也应该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从原告罗*红的陈述来看,原告罗*红主张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谢*生在经济上比较苛刻,情感上缺乏积极主动的关心,加上近两年双方不在一起务工而分居两地,更缺乏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家庭及婚姻生活上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在生活及情感上互相加以关心,加强沟通、加强交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创造机会共同工作、生活,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关系可能能够得到改善。原告罗*红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却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罗*红要求与被告谢*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红要求与被告谢*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罗*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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