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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乾坤机床(江**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俞*强诉被告乾坤机床(江**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强及委托代理人黄**、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乾**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俞**诉称,2011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承揽)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包制作、包安装承建乾坤公司位于芦田工业园内2#车间。承包建筑面积共计7742㎡,承包价格为195元/㎡,总造价:壹佰伍拾万玖仟陆**拾元整(1509690元)。合同约定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甲方提供变更通知书,说明和相关行业规范完成,工程期限为自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完工。另,合同对工程款结算、工程的质量及验收,施工准备等项予以详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严格依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在五个月内将工程完工。之后,工程通过了被告的验收并交付了被告实际使用,经过一年的无偿保修期后,2#车间仍质量良好,至此,原告已经履行完全了合同的义务,但被告却迟迟没有足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仍欠原告工程尾款64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000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刚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预算报告表,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工程建设合同的法律关系;

2、厂房现场照片4张,证明:原告履行了建设厂房的义务,且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厂房。

被告辩称

被告乾**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甲**公司与乙方俞**签订钢结构(承揽)施工合同,由俞**承包乾坤公司在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内钢结构和落水系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包安装。合同第五条:工程造价壹佰玖拾伍*/㎡,工程总造价120万元,原告组织施工,实际增加了工程量,乾坤公司仍欠工程款8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责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5万元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钢结构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已当庭陈述该工程余款64000元的形成过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的陈述应予认定。因双方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故俞**要求支付的逾期利息的诉请不应支持。依照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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