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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200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期间便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双方生育儿子蒋**,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后儿子蒋**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均过于倔强,生活并不幸福,导致争吵不休。2015年3月,原告曾向起诉离婚,庭审时被告向原告承诺会改正错误,会定期向原告交付孩子的抚养费,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之后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双方反而争吵更加激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蒋**、蒋**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蒋*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6年7月,儿子蒋**出生,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儿子蒋**出生,出生后在原告父母家成长。2015年下半年,因原告外出务工,蒋**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5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之后被告因未履行当庭承诺,双方未和好并分居至今。原告当庭陈述因收入有限,只能抚养一个儿子。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出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蒋**户口簿复印、蒋**出生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执,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蒋**、蒋**,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儿子的义务,考虑到蒋**现随被告共同生活,成长中随被告母亲生活时间较长,蒋**则随原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原告因外出务工,同时抚养两个儿子有一定困难,故蒋**由被告抚养、蒋**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方*与被告蒋**解除婚姻关系;

二、儿子蒋*乙随被告蒋*甲生活,由被告蒋*甲抚养长大,儿子蒋*丙随原告方*生活,由原告方*抚养长大;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负担75元,被告蒋**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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