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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下称原告)诉被告张*甲(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乙、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会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且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更谈不上夫妻感情。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真心诚意对原告好,原告却不领情。双方产生予盾纠纷都是因为原告的原因,原告经常是不给钱她用就大发脾气,一不顺心就要回娘家,被告也觉得很委屈。被告的家庭为了这场婚姻已经花费了十三万多元,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离婚,除非退还这十多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8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双方还需要加强沟通了解,只要双方为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共同努力付出,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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