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奥**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奥**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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