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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茂**责任公司与罗*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茂**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茂**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茂**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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