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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申请宣告殷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熊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殷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熊某某述称:殷*甲与熊某某系殷*某父母。2014年6月19日,殷*某在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分别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和四川**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8月15日出院。现殷*某对事物缺乏认知和辨认能力,也不认识自己的亲人,生活上无法自理。经鉴定,殷*某诊断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中度智力受损;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熊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殷*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殷*甲与熊某某系殷*某父母。殷*某与吕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协议离婚,殷*某与吕某某的婚生子吕某甲出生于2005年10月5日,现未成年。2014年6月19日,殷*某在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发生交通事故。殷*某于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8月15日分别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和四川**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5日,经乐山**定中心鉴定,殷*某诊断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中度智力受损;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户籍证明、《出院证明书》、《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熊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殷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殷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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